部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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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5-06   来源:    发布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重要事项议事规则,提高决策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基础上的主任负责制。党支部在本单位决策重要事项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的正式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科长、党支部委员组成,需要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时,由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讨论决定本部门的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讨论决定本部门考核评价、绩效分配、奖惩、资金使用等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4.讨论决定本部门人员选聘办法及向学校推报的人选;学校各类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和推荐,本部门各类工作小组成员的组成;本部门科级干部后备人选的推荐等。

5.讨论决定本部门各职各类人员晋级聘用、奖励处分。

6.讨论决定本部门预算编制、大额经费的使用及调整,大宗物品、仪器设备采购,资产管理使用,大型修缮、资源配置使用等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两校区体育场馆的使用安排、安全、稳定措施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8.讨论决定本部门涉及各职各类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应当按照动议、组织、讨论、表决、公开的程序实施。

1.动议。会议议题由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提出,主任确定。动议议题的提出,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本单位各方面的意见。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未达成基本共识的,一般不动议研究。动议议题在会议前两天送达会议正式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未经会前审定,或会前准备不够充分的事项,不列入会议议题。

2.组织。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人数须不少于应出席会议正式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议一般不得召开。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议题,本人应当回避。

3.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临时动议;实行主任末位表态制,在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应给予认真考虑;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可由主持人决定中止讨论,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

4.表决。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和表决。根据不同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方式及结果应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涉及党务事项的表决,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表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5.公开。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 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在决策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正确。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七条 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负责,并在会后两天内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审定、参会人员确认签字后存档。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议事提纲、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存档。

第八条 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的决定、决议,由参会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申述,但要坚决按照集体决定执行。本部门应当建立重要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反馈汇报机制,在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主任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策的执行。

第九条 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产生的失误,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参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综合体育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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